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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4-7 16:57:29  

嘉建〔2022〕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建设交通局,各县(市)银保监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控,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能力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8〕3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嘉安委办〔2020〕14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2021年10月28日印发)等有关要求,现就在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加快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策引导、部门推进、市场运作的工作要求,坚持“政保合作、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强化服务”的工作原则,充分利用“保险+服务”的风险防控、应急救援、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良性互动、多方共赢,有效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实施范围
  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以项目为单位办理安责险。
  三、保险内容
  安责险保障范围由限额部分和意外伤害部分组成。
  限额部分: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
  意外伤害部分: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由于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上述费用由承保机构在投保企业选择的保险档次内进行赔偿。
  四、参保要求
  (一)保险方式及保险费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安责险的保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安责险的相关支出应计入工程成本,且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特殊情况工期延长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承保机构。采用共保体的形式公开比选一批实力强、信誉好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
  (四)事故预防服务。承保机构可以聘请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相应安全生产专业服务能力、信用良好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参保企业提供隐患排查等风险管理专业化服务,并按照投标承诺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行业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编制项目事故预防工作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为施工企业开展安全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施工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整改。承保机构须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每年对本地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开展综合评估。
  五、实施原则
  (一)政保合作、市场运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安责险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协调,引导施工企业正确认识、积极投保安责险。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配备专业专管团队,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预防、事故救援和事故善后等工作机制,强化服务保障等措施。
  (二)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管理功能,强化对生产安全的过程管理和安全事故的前期预防。保险机构要将工作重点由事后救援和理赔转向事前预防,用于预防的服务费用不得低于保费的30%,为施工企业提供日常风险管理、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作,通过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专家指导、教育培训等日常风险管理措施,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预防能力。
  (三)费率合理、优化服务。保险机构要根据我市建筑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和经营发展实际,结合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安责险投保方案和费率水平,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保险机构要简化承保理赔流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提供危重伤员医疗费用垫付、较大事故第一时间预付部分赔款等特色理赔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安责险是助推安全监管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化解当前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任务繁重与监管力量薄弱矛盾的有效手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对于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减轻政府社会保障负担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举措,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安责险的主要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解读和广泛宣传,让企业充分了解推行安责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效化解误解和抵触情绪,实现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投保。保险机构要深入企业做好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投保企业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和作用、责任险承保及理赔流程等知识,共同营造开展安责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指导。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安责险检查工作,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创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等有机结合,切实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责险覆盖面。各地银保监部门要建立信息监测机制,及时收集并反映辖区内建筑工程领域安责险业务开展情况。要建立对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考核机制,强化社会和行业监督,督促机构规范经营,不断优化市场秩序。
  七、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
2022年1月28日

抄送:省建设厅、市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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