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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6-6-8 9:59:04  

嘉建管〔2026〕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文件,现就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关于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
  (一)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1.招标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5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中,增加“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质安函〔2025〕366号)要求,投标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合理的资源化再利用或现场消纳,不得随意处置,涉及费用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表》中进行填报。”同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增加《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表》。投标单位在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或工程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价时应综合考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
  2.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协议书》“签约合同价”中,增加“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即:(5)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专用条款“2发包人条款”及“3.1承包人一般义务”条款中,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相关管理要求;“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中,明确未按照规范处置要求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3.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协议书》签约合同价中,增加“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即:(7)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专用条款“2发包人条款”及“4.1承包人一般义务”条款中,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相关管理要求;“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中,明确未按照规范处置要求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1.施工总承包项目。专用条款“2 发包人”和“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明确发承包双方对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事项各自职责,且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及比例、相关管理要求;专用条款“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中,明确承包人未根据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专用条款“2发包人”和“4.1承包人一般义务”中,明确发承包双方对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事项各自职责,且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及比例、相关管理要求;“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中,明确承包人未根据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及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二)各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应重点审核招标文件关于建筑垃圾处置、源头减量及资源化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的管理要求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退回整改。

  附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表

嘉兴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6年5月15日


文件下载: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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