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站市〔2021〕8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我站修订了《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信用评分标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实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站联系。 联 系 人:高姗姗 联系电话:0571-88055503 附件:《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信用评分标准》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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