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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11-29 8:30:08  

浙建建发〔2023〕98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分阶段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等信息录入“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现阶段主要核查资质标准对应的注册建造师条件,核查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更新,届时将在“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予以通知。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按周开展核查,于每周一生成动态核查结果,企业可登录“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企业端自行查询并下载“动态核查结果证明”。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在我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二、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
  (一)招标投标交易前。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参与投标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并就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建设厅将专门向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开通“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供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查询使用。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和承诺进行评审,未按要求提供的,应否决其投标资格。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工程合同履行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后,中标人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许可证申领时不一致,或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进行现场考勤履职的,“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该中标人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再次参与浙江省工程项目投标时,将对其所在企业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将上述企业或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实施点对点监管。“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进行标注,适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变更,或检查督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达到在岗履约要求的,参照执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工作,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将抽查、巡查与专项核查相结合,强化对企业和企业主要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管和失信惩戒,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二)省级有关部门将尽快修订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各地应严格落实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招标投标监督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应尽快与“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立数据实时传输机制,及时获取投标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具体系统对接事宜和“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开通事宜请与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联系人:邵思茗,0571-81050843。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申请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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