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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部分技术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3-1 13:59:30  

浙建房发〔2024〕29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测量行为、统一面积计算口径,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相关规定,现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作出如下调整:
  一、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有关原则规定,从建筑空间的基本特征出发,结合建筑空间基本安全要求和基本性能目标要求,《技术规程》中涉及阳台、飘窗、住宅设备平台、无柱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作出如下规定:
  (一)阳台
  1.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护结构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不封闭阳台,顶盖投影连续的,按阳台的外围护结构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顶盖与其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的,按其重叠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设有支撑柱不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底层平台,视作阳台。
  5.单套住宅不封闭阳台建筑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比值超过7%时,超过部分按“封闭式阳台”核算容积率面积。
  (二)飘窗
  1.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飘窗,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窗台下有楼板延伸,或不对外开敞,或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净高差在0.40m及以下,或进深在0.70m及以上的飘窗,计算全部容积率面积。
  (三)住宅设备平台
  1.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外的室外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建筑外围护结构内的设备平台,参照阳台面积计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阳台容积率指标。
  3.套内建筑面积70.00m2以下的,其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外的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投影面积大于3.00m2的,或套内建筑面积70.00m2及以上的,其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外的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投影面积大于5.00m2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容积率面积。
  (四)无柱雨篷
  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技术规程》中特殊层高空间需要加倍计算建筑面积的相关条款,涉及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容积率面积的计算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条款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出让项目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发布的时间为准,划拨项目以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改扩建项目以项目立项时间为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有关技术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20号)于本通知条款实施之日起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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