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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浙江省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物品材料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5-3-5 10:40:59  

浙建管发〔2025〕9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杭州市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6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发改环资〔2025〕17号),研究制定《2025年浙江省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物品材料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2025年2月20日



2025年浙江省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物品材料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2025年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精神,持续推动我省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消费规模扩大,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个人消费者购买用于旧房(2023年1月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住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的饰面砖(含石材)、板材(含踢脚线、石膏线)、集成吊顶(不含电器设备)、门窗(不含入户门、智能门、智能锁)、定制柜、卫生洁具(不含智能坐便器)、墙纸(布)、涂料(含油漆)等物品和材料的,按照上述品类实际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且每套房最多可补贴1次,不超过2万元。
  同一套房不可同时享受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两类补贴政策。对于物品和材料发票上注有“已享受国补”字样或备注已享受国补有关信息的,该物品和材料不再享受本补贴。
  二、补贴申领程序
  补贴申请人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登录旧房装修和厨卫局部改造补贴小程序(具体上线时间以公告为准),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装修(服务)合同、税务发票、发票查验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浙江省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浙里办票)、支付凭证、物品材料清单,装修改造过程现场照片、申领补贴承诺书、银行账号等。申请人应对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补贴申请人、合同委托方(甲方)、发票购买方、银行账号均应统一为房屋产权人。房屋产权人未满18周岁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实施,并提供关系证明。
  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申领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拨付至房屋产权人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应当及时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
  三、相关要求
  (一)切实提升成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用好用足超长期特别国债和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补贴工作,不得挪用或截留。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适时进行动态调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补贴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发票的真伪和有效性等情况进行核验,省建设厅联合省税务局定期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发票应作退回处理,已发放的补贴予以追回,涉嫌违规违纪的企业和个人线索移交税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要依据职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服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发布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补贴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全面增强广大消费者对政策的知晓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
  四、附则  
  本政策适用于物品和材料购置行为发生在2025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
  2024年已享受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补贴的住房,不再享受2025年补贴政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补贴物品材料品类
     2. 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补贴物品材料清单(样表)
     3. 申领补贴承诺书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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